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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4-11-21 09:11:34


    除当场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需延长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期限为45日。逾期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逐级审批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10日内颁发证明文件或加贴证明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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