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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8月共同盗窃某商场香烟、白酒等物品,价值3000元。案发后甲、乙二人逃跑,丙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3月8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

发布时间:2014-11-21 09:15:53


    (1)丙的供述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乙妻、丙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3)赃物是物证;

    (4)失主陈述是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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