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效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物权公信原则的内容:第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第二,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法律保护。
实行公信原则,可能会使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损害。具体的方法是:(1)动产占有人按照公示方法转让动产物权,受让人是善意的,则其取得了动产标的物的占有,就取得了物权;(2)不动产经过登记而转让物权的,即使登记有瑕疵,受让人为善意时,登记后即时取得物权。对原物权人损害的补救,是准许其要求有过错的出让人或者登记机关承担责任;(3)受让人的善意,仅仅限于不知道且没有义务知道登记事项本身有瑕疵。对于登记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瑕疵,则不受公信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