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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学习新《民诉》 审判工作奠基础

  发布时间:2012-12-11 08:46:23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修改民事诉讼法后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这次修改对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意义重大。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为使审判工作符合新《民诉法》的规定,保证审判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全体干警在孔庆华庭长的带领下掀起了一场学习新《民诉法》的热潮,他们除了对新《民诉法》进行全面的学习外,还对涉及民二庭业务的具体新旧条款逐一进行了对比学习,归纳出了本庭常用法律条文:

  1.将第二十四条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具体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2.将第三十八条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具体内容发生变化,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将第五十一条自行和解的规定修改为第五十条,具体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4.将第七十条证人的规定修改为第七十二条,具体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5.将第九十二条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改为第一百条关于保全的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采茶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6.将第九十三条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改为一百零一条,具体内容没有变化。

  7.将第九十四条关于保全请求范围及措施的规定改为两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具体内容没有变化。

  8.将第九十五条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改为第一百零四条,具体内容没有变化。

  9.将第九十六条保全错误补救的规定改为第一百零五条,具体内容没有变化。

  10.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11.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12.将第一百二十条公开审理的规定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四条,具体内容没有改变,内容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3.将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实质条件的规定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九条,具体内容没有改变,内容为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4.将第一百四十条裁定范围的规定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内容为: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5.将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追加的规定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16.将第五十三条是共同诉讼的规定修改为第五十二条,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17.将第一百四十条裁定范围的规定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根据以上法律修改,民二庭的全体干警已经将所有法律文书中涉及到的法条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整合,并保证人手一份,存于电脑中,为13年的审判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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