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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能动司法精神充分落实到调解工作中

  发布时间:2012-12-11 08:57:41


  原告某机械公司以被告翟某作为调兵山公司股东在未经合法清算程序的情况下便将调兵山公司注销,导致原告对调兵山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翟某承担调兵山公司在注销前所欠原告的货款及利息共计1,431,629.98元。案件受理后,被告翟某在答辩中否认其在注销调兵山公司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且被告翟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加盖了原告公司公章的《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写明了经原告同意在调兵山公司注销前已将原告与调兵山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了调兵山公司股东即本案被告翟某,并且被告翟某准备依据该协议对原告提出反诉。面对当事人对案件争议大,如被告翟某再提出反诉,将会大大增加本案的审理难度,鉴于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前组织了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但原告对协议中的公章不予认可,承办法官虑考到如果直接对公章进行鉴定,即增加当事的诉讼成本,又会使案件在长时间内不能结案,因此承办法官先主持原、被告对协议中的公章进行初步比对。并要求原告查找其用章审批记录。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赶赴辽宁省调兵山市工商政管理局调取调兵山公司注销过程中的档案信息。后经双方对公章初步比对及原告查找用章记录,原告认可协议中其公章的真实性。并且承办法官又将所调取的调兵山公司注销过程中的档案信息及时组织了双方进行质证。在充分的证据下,双方对调兵山公司注销程序不合法及协议的真实性均予以了确认。并且被告翟某也放弃反诉的想法,在承办法官向双方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后,促成了案件达成调解。

  该案件数额大,事实争议大,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法院本着化解予盾,调解优先原则,采用合法灵活方式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在充分证据下,让双方当事人清楚事实真像,最终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避免了反诉所造成的予盾升级,同时也为法院今后审理此类型案件提供丰富的调解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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