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审批裁定文书。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签发流程办理保全裁定,由承办人草拟意见,庭长复核,分管院长审批,杜绝先发后签现象。裁定一经签发,非经签发程序不得改变其内容。
二是严格核实担保财产。对担保财产权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坚决杜绝虚假担保、不等值担保情况发生。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证明原件,对于非申请人财产担保,要求财产所有人出具书面担保文书,告知其风险,并到场做好笔录。
三是严格实施保全程序。进行财产保全时,结合案情及后续执行难易情况,在保障申请人权利基础上,适当控制财产保全的数量、范围,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