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上述一、二项的案件均属于确认、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没有给付的内容,不存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三项的案件虽然需要给付,但是能够即时履行,也不发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因此,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对于三种特定情况外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