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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司法审判

本案吴某对奖金是否有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4-12-01 09:40:05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日,某公司业务员刘某在当地“娱乐中心”购买了两张当晚6点钟的电影票,想要邀请其女朋友一起观看。但由于公司临时加班,刘某只好取消了约会,并将两张电影票送给了他当律师的同学吴某。当晚吴永军与其女友一起观看了电影。由于“娱乐中心”搞促销活动,刘某送给吴某的电影票不仅可以看电影,还可以当场抽奖。吴某与其女友看完电影后出来抽奖,不想吴某手里的那张电影票号码中了5000元的一等奖。

  吴某中奖后,刘某认为吴某白看电影就已经是受惠了,而奖金应该归自己所有,但吴某并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中奖的奖金。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吴某是否应将该5000元奖金给刘某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对该笔奖金有所有权,不应将该笔奖金给付刘某。根据“从随主”原则,既然电影票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吴某,那么,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观看权和抽奖、中奖权也应转移给吴某。既然如此,那所中奖金的所有权自然要归吴某才是。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应将该笔奖金归还给刘某,因其未取得该笔奖金的所有权。刘某将电影票赠送给吴某,仅是将电影的观看权转移,未将其他权利转移,其它权利应仍属于刘某。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涉及到民法上的主、从关系问题。主、从关系问题是民法上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主法律关系与从法律关系、主行为与从行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义务与从义务、主物与从物等方面。主法律关系与从法律关系的划分是以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的。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法律关系当中,无需依附其他法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必须依赖或者附属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以主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是对主法律关系的加强和补充。因此,主法律关系成立或者生效,从法律关系才有成立或者生效的可能,如果主法律关系被宣告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从法律关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和前提。

  第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主法律关系变更,从法律关系也随之变;主法律关系转移,从法律关系也随之转移;主法律关系消灭,从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从权利须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因此,主权利成立或者生效,从权利才能成立或者生效,主权利被撤销或无效,从权利也就自然消失。主权利变更,从权利变更;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主物、从物之分是以物的功能能否独立发挥为标准的,只要是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物,是主物;只要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只能配合、辅助他物发挥作用的物,是从物。如房锁之于房屋,房屋是主物,房锁是从物,如果没有房屋,房锁自然难以发挥作用。再如球拍之于球拍套,前者是主物,后者是从物。作为从物,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独立性,即,从物是独立于主物的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而是一独立物。如墙壁和门窗已是房屋的组成部分,不是从物。其二,辅助性,即,从物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主物的作用而存在的,舍去主物,从物不能独立发挥作用。其三,同一性,即,主物与从物须同属一人。由于从物是配合、辅助主物发挥作用的物,因此,从物须与主物共法律命运,主物权属变动,从物权属亦应变动,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综上所述,刘某送给吴某的电影票实际上存在着三个权利,首先,电影票作为一张纸,属于民法上的物,人们对它享有所有权。其次,电影票上存在着观看电影的权利,这是持票人对电影院一种债权。第三,电影票上还存在着抽奖、中奖的权利,这也是持票人对电影院一种债权。在以上三种权利中,所有权是主权利,其他两项权利是从权利。因此,根据“从随主”原则,既然电影票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吴某,那么,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观看权和抽奖、中奖权也应转移给吴某。既然如此,那么中奖金的所有权自然要归吴某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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