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人身权纠纷一案,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汤某人身损害赔偿款38000.00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李某不但不履行赔偿义务,反而将银行的存款20000元取出,将自己经营的肉串店以6500元兑给他人,携款逃往山东省,停止使用原来的联系电话,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经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采取转移、隐匿财产和停用手机号码并躲藏到外地的方式,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进行网上追逃,李某及其亲属知道案件已被移送到公安部门后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将欠原告的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利息43000.00元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该案至此成功执结。鸡冠区法院执行局充分利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让“老赖”无处可逃,此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