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后第一个工作日,民一庭审判人员就在孙庭长的带领下,集中学习了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5日印发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对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争议案件更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依法妥善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案件出台司法解释件数最多。每次有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民一庭都会组织全庭干警集中学习,集中讨论,以便更好的将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运用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解释四》中更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情形,并将法律规定劳动者应获得的经济补偿落到实处,又针对“竞业限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说《解释四》的公布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争议案件正确处理,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对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学习,使全庭审判人员了解到如何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统一执法标准,依法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提高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