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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2014年人民陪审员情况的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15-01-13 14:04:05


  陪审制度是司法审判的一项重要制度,成为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载体。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以往有陪审员发挥作用的案件服判率较高,受到当事人的认可,效果较好。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积极引入陪审员参与案件,并保障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合议庭定案完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高裁判结果的服判息诉率,充分实现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作用。下面就我院近年来的人民陪审员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利于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基本情况

  1、人民陪审员数量情况:2010年,我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32人,2013年我院增选人民陪审员22人,2014年我院增选人民陪审员102人,现共有人民陪审员156人。其中,男性55人,占陪审员总数的35.3%;女性29人,占陪审员总数的64.7%;151人为汉族,占陪审员总数的96.8%;5人为少数民族,占陪审员总数的3.2%。

  2、人民陪审员职业分布情况: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干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居民等各个层面,其中基层干部56人,占陪审员总数的35.9%;人民团体成员7人,占陪审员总数的4.5%;事业单位35人,占陪审员总数的22.5%;专业技术人员17人,占陪审员总数的10.9;工商业人员6人,占陪审员总数的3.8%;社区工作者8人,占陪审员总数的5.1%;普通居民23人,占陪审员总数的14.7%;农民4人,占陪审员总数的2.6%。

  3、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情况:30岁以下的41人,占陪审员总数的26.3%;31岁至40岁的56人,占陪审员总数的35.9%;41岁至50岁的38人,占陪审员总数的24.3%;51岁至60岁的17人,占陪审员总数的10.9%;61岁以上的4人,占陪审员总数的2.6%。

  4、人民陪审员学历情况: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8人,占陪审员总数的5.1%;大学、大专学历的146人,占陪审员总数的93.6%;高中以下学历2人,占陪审员总数的1.3%。

  5、人民陪审员政治面貌情况:156名人民陪审员中中共党员78人,占陪审员总数的50%;民主党派1人,占陪审员总数的0.6%;群众77人, 占陪审员总数的49.4%。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情况

  1、提高陪审率。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广泛性,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机会均等的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审,目前,我院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均已参加过案件审理,多的已有80件以上,充分调动了每位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达到100%。

  2、积极参与审理。许多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积极性较高,责任心较强,他们认真地参加庭前阅卷,并作笔录,庭审中与合议庭成员密切配合,主动发问,调查案情,庭后积极参加案件合议。有些陪审员能够从自己独特的视角,发表独立性的见解,较好地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陪审员通过审判实践,开始有意识地将法律运用到本职工作中,起到了相互促进的作用。

  3、有针对性选择陪审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来自于企业的人民陪审员对有关企业职工退休的通常做法了解较多,从而使得合议庭对此方面的事实就有了准确的认定;在一些婚姻家庭案件,女性陪审员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给法官提出了许多中肯并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在判决宣告后,通过多年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利用他们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对少年心理的熟知,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充分实现了教育、感化和挽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效果。

  4、参与调解。如在处理一些乡村的民事纠纷案件时,通过来自于当地,充分了解乡情民俗的人民陪审员,来配合做当事人工作,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些矛盾积怨较深的案件,在他们的协助调和下,最终化解了纷争,使问题得到了根本性解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近年来,我院在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的促进了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1、通过保证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理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群众性。为了更好、更快地使人民陪审员进入角色,我院确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公告送达的案件),均有人民陪审员参审。同时,打破过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类型相对固定的做法,保证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普遍性,使陪审员们对刑事、民商事、行政及执行各类案件均有所接触,开阔了视野,加深了对各类案件审判程序的了解。

  2、通过不断提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认识,使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之间的工作配合更加协调。过去,部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人民陪审员大多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参与庭审工作时往往不懂程序、缺乏法律工作者必要的理性等。通过审判工作实践,法院与陪审员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不仅打消了顾虑,而且对人民陪审员的敬业精神由衷地赞叹。

  3、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为更好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效的帮助。法官和陪审员具有不同的特长和优势,法官精通法律,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以准确认定事实为基础,而认定事实则更多地依赖于生活经验和普通常识。正是通过陪审员将社会通行的价值观以及民意和良知等输送进司法的这一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4、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充分发挥了调解功能。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同时能对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起到弥补作用,从而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更容易取得老百姓的信任与认同。

    5、通过人民陪审员对审判的监督和对裁判结果的解释工作,使得审判的社会效果大大提高。人民陪审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视角的大众化,有助于公民对司法制度认同感的形成。人民陪审员每次亲历审判的过程,也同时发挥了监督的功能,由其将诉讼程序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予以公开和解释说明,使裁决更容易为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可以减少当事人因案件而引起的上访和申诉。如我院在执行一起案件时,组织了执行听证活动,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和解释,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中所依据的程序有了充分的认识,对遇到的难题有了充分的理解,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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