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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有哪些限制

发布时间:2013-02-26 11:26:48


  设立移送管辖制度是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解决管辖中有争议的问题,从而避免案件因管辖不明等原因而拖延审理,以致影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移送管辖也可能导致法院对案件互相推诿、不断移送,因此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移送管辖作了相应的限制:

  一、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即受诉法院不得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为由,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三、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的案件,不得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

  五、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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