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管辖与移送管辖仅一字之差,内容却完全不同。为方便识别,以下采用移转管辖的另一个名称“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一,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则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管辖权转移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移送管辖除了可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发生外,还可能在同级法院之间发生;第三,在管辖权转移中,当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判它所管辖的案件时,须经上级法院批准,上级法院在确有必要将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时,也应当经其上级法院批准;移送管辖则不必经上级法院批准。另外,从本质上说,移送管辖转移的对象是案件,而管辖权转移的对象是管辖权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