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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应注意哪些?

发布时间:2015-04-24 08:51:02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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