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
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
款的;
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
外);
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
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
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
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