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院实行小额诉讼案件以来,西郊法庭认真落实小额诉讼实施细则,及时审结一起小额诉讼案件。
原告潘某系黑GH5298号出租车车主,肖某系其雇佣司机。2012年12月31日7时20分,王某驾驶鸡环—0062号五十铃牌垃圾运输车沿祥光路西向东行驶至新华街路口闯信号时,与沿新华街南向北行驶由高某驾驶的黑G05597号120急救车相撞,后120急救车又与肖某驾驶的黑GH5298号出租车相撞,致120急救车乘车人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肖末、高某某无责任。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2 200元,停运损失2 400元,合计4 600元。原告一开始起诉的被告系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王继明,法庭接到此案件后及时给原、被告送达了小额诉讼须知、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手续。当了解到鸡环—0062号五十铃牌垃圾运输车系被告鸡西市市容环卫局垃圾管理清运大队所属车辆,王某系被告单位职工,被告鸡西市市容环卫局垃圾管理清运大队系事业法人单位,有独立诉讼资质后,及时于原告沟通,讲解法律关系,原告变更被告后,办案人及时定开庭时间,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讲明事理,释明利害,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西郊法庭从接到案件、送达、变更被告、再送达、当事人举证至审结只用了5个工作日,充分体现了小额诉讼案件快审快结的便民原则,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