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有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英国于1967年根据消费者协会的报告,在郡法院设立了请求标的额不足3000英镑的诉讼程序,1973年建立了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以一种低廉简易的诉讼程序处理3000英镑以下的小型消费者争端,占有诉讼和人身损害赔偿事件,在90年代,其民事诉讼改革又提出少额诉讼、迅速程序与多级程序。德国于1990年12月17日颁布的《审判简化修正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初级法院不足1200马克(现600欧元)的案件可以使用此程序处理。韩国也早在1973年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使用范围的数额限制,其他国家和地区有不同规定,如美国各州从1000美元到7500美元不等,英国5000英镑,德国600欧元,日本60万日元,法国4000欧元,我国台湾地区10万新台币,香港地区5万港元。一般来说,小额诉讼占一审民事案件的比例也较低,如2009年德国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占初审法院审结案件的6.5%,日本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占一审案件的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