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2月14日王某与某典当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契约,双方约定,由王某用其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大街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内的价值40万元的股票做作为质押担保,向典当公司借款20万元进行股票买卖,典当公司进行监督,当王某股票账户内的全部资产损失达到50%时,即股票市值达到30万元时,典当公司享有平仓权。典当公司将20万元交付王某,王某将股票账户号及密码告知典当公司。典当公司对王某买卖股票开始进行了监督,双方未办理股票质押登记。2008年8月8日典当公司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便更改了王某的股票账户密码。2009年2月4日王某股票账户内的总资产为139,377.00元时,典当公司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便对股票进行了第一次买卖,后典当公司又陆续对王某股票账户内的全部七只股票进行了买卖。现王某诉至本院,要求典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修改密码前其股票账户内全部股票在日后所出现有最高点的价格减去现在账户内所有股票的价格给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典当公司均有过错,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以原告股票最高点的价格与原有股票现在的价格的平均值减去现在股票账户内所有的股票的现价值来计算损失的赔偿数额。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被告的过错及损失计算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具有完全过错,应当按照修改密码前其股票账户内全部股票在日后所出现有最高点的价格减去现在账户内所有股票的价格给予计算损失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知道其股票账户密码被修改后,应当及时到账户开立机构去变更密码,并且即使典当公司未修改其密码,王某也不可能将其原有股票在最高点时出卖。因此王某对于损失的发生也具有过错,不应按照修改密码前其股票账户内全部股票在日后所出现有最高点的价格减去现在账户内所有股票的价格给予计算。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以王某股票最高点的价格与原有股票现在的价格的平均值减去现在股票账户内所有的股票的现价值来计算损失的赔偿数额。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层面推广法官能动司法自觉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一些在施行过程中疑难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出来,笔者探讨的就是其中关于财产损失如何计算的相关问题。从推广能动司法的角度出发,分析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能动地解决相关疑难问题,即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如何适用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但在司法实践中未对其他方式计算如何适用予以详细规定,这是在立法上将对“其他方式计算”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
第二、从司法层面促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侵权责任,针对不同的侵权责任有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立法上不可能涵盖所有计算方式。笔者认为,以其他方式计算这个规定,也可以说是侵权责法对损失计算时的兜底条款,在现实审判中,对于很多新情况的出现,可以依据该条款,给法官一个自由裁量的范围,这样可以促使法官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计算方式,更好的能动性的适用法律。
综上所述,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以王某股票最高点的价格与原有股票现在的价格的平均值减去现在股票账户内所有的股票的现价值来计算损失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