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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及其解释对证据提出新要求

  发布时间:2013-03-07 13:11:32


  刑庭对新刑诉法及其解释进行学习时,发现对证据一章进行了重大修改,“96刑诉法”证据一章是8条,“新刑诉法”证据一章是16条,“新刑诉法”比“96刑诉法”所占篇幅整整增加了一倍;“98刑诉法解释”证据一章是11条,而“新刑诉法解释”证据一章是52条,增加了4倍多,共多出41条。由此可见,立法机关更加关注刑事诉讼证据,以较大篇幅对证据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对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证据的来源、侦查机关调查收集的程序、证据的形式要件等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有瑕疵的证据,只有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新刑诉法解释”第73条、第77条、第82条对上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又进行细化,明确规定了瑕疵证据的各种情形,便于司法人员审查、甄别证据,使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完善。

  对证据一章的学习时,大家对法条逐条进行学习,并对在理解上容易发生歧义的部分进行讨论,并查阅刑诉法专家对刑诉法进行解读的文章,消除了认识上的误区。通过上述学习,刑庭干警深刻体会到,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吃透法条,深入理解立法本意,才能提高审判水平,才能开创我院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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