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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刑诉法及解释 总结新刑诉法亮点指导审判实践

  发布时间:2013-03-07 13:12:27


  刑庭前一阶段时间采取宣读法条、大家讨论、新旧法对照等方法对《新刑诉法》及《解释》进行了学习。《新刑诉法》和《解释》有如下修改亮点:

  一、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辩护

  1998年出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实践反映,这一限定范围过窄。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可能作了分案处理;还有的案件,尽管不是共同犯罪,但有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如系毒品犯罪的上下家。对这些案件,如允许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护,也会形成“利益冲突”,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刑诉法解释》对此问题作了上述完善。

  二、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

  《解释》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三、院长可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强制证人出庭

  《解释》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庭审期间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听取其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符合条件的证人,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出庭。

  四、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且公诉人必须出庭

  《新刑诉法》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即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且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公诉人应当出庭。

  五、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可适用简易程序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和开庭时均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辩护权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适用简易程序也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鉴此,《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

  上述重大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刑庭通过学习,比较好地掌握了新刑诉法修改的亮点、难点,主管副院长要求刑庭干警一定要严格依照新刑诉法及其解释的新规定,按照新法的要求推进工作,使鸡冠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继续走在全市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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