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在原告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通过多次协调,最终调解结案。
2013年3月20日1时左右,原告胡某经营的超市楼上的自来水阀门接口突然断裂发生跑水,将原告超市的货物浸泡。事后,原告没有告知被告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跑水的事实,也没通知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场对浸泡的货物进行清点。2014年8月19日,原告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万元。胡某称“被水浸泡的货物有一部分扔掉了,有一部分减价卖掉了”。被告对原告超市楼上跑水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被淹的货物数量和价格都有异议。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考虑原告确实存在货物损失,办案人组织双方对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 000元。
通过该案的审理,承办人提醒受损失的业主,在权利受损害时,应及时保留和收集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将因证据不足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