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院受理多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受伤的雇工与雇主均没有合同,来立案时只能提供证人证言,并且出具证言的证人也是一同工作的雇工,这种情况,对受伤的雇工很不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在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基于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赔偿,也可以基于侵权向造成其人身损害的第三人主张赔偿。但是因为双方没有书面的合同,在赔偿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争议,受伤的雇工即使主张权利,维权的道路也很坚难,因此,笔者呼吁以劳务为生的雇工们多了解法律常识,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