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某矿业集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劳动仲裁院作出裁决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邓某因病死亡。2012年10月,申请人唯一的继承人邓某的弟弟(邓甲)向法院立案申请执行。
经调查查明,申请人邓某在其死亡时父母早已故,生前无配偶与子女,只有兄弟一人邓甲,问题是法院是否可以以邓甲为执行申请人立案受理。
[分歧]
观点一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只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未对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做明确规定,所以不可以立案受理,邓甲应先进行民事诉讼对邓某的债权继承。
观点二 可以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邓甲直接立案受理。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对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有所陈述,即“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笔者认为这里可以做扩大解释,即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申请执行之前权利人就已经死亡,由其继承人做为主体申请执行,这种情况就不存在变更申请人的问题;另一种情况是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成为申请执行主体,这就是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的继受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应当享有该权利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权利继受人的地位,是可以立案受理的。而且以上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均不必进行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