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一庭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12年12月26日凌晨,原告王某经营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南星街的网吧进户管道跑水,经查,该进户管道归鸡西市热力公司所有。跑水后,原告立即联系鸡西市热力公司进行维修,热力公司对管道检查发现是由于地基下沉,造成管道破裂引起的跑水,故对该片管道进行了更新处理,历时四天。原告经营的网吧共三层,地上两层,地下一层,此次跑水将原告存放在地下负一层的一些电脑设备造成了损害。事后,原告多次找到热力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鸡西市热力公司赔偿其电脑设备损失5万元。庭审中,被告提出证人证明原告诉请中的部分电脑设备是跑水发生后原告从外面搬到地下一层故意造成的损失,并明确表示只同意赔偿2 000元。由于双方赔偿数额差异过大,法官分别做原、被告工作,并释明财产损害鉴定的风险及费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僵持不下,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庭后审判员多次给原、被告打电话,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达成5 000元赔偿协议,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