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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父母不负责任 子女扔给老父母抚养

  发布时间:2013-03-12 14:41:11


    日前,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1977年出生的惠某与1973年出生的刘某于1999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育有一子。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故2006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归刘某抚养,由惠某给付一年2000元的抚养费。但离婚后惠某去外地打工,孩子一直都随惠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刘某也并未真正的抚养过孩子,对孩子未尽到过父亲的责任。2013年2月,惠某将刘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每月300元的抚养费。被告刘某应诉后表示,自己没有工作,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审判员对被告进行思想工作,告知其对法律存在的误区,孩子不随自己生活了就能摆脱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现在的物价和被告健康的身体情况,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子女300元抚养费的要求并不过分,被告完全有能力通过打工负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被告最终同意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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