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实行“同命同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就导致了受害者因行政区域、城乡户籍、受害人年龄等差异而取得不同的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打破了这种“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方式。《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这就说明,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导致多个人死亡,受害者不会在因为行政区域、城乡户籍、年龄等差异而得到不同的死亡赔偿金,有条件的实行“同命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