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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定期金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3-03-15 14:59:23


1、定期金的存续期间是以赔偿权利人的生存期为标准,由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权利人的生存期内按期给付。

2、定期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法律对于各项费用赔偿的规定确定。

3、定期金的给付期由法院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赔偿金总额、赔偿权利人可能生存等因素,确定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给付。

4、定期金的终止系赔偿权利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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