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时期,上海市某服装公司生产的含有“可分解性致癌芳香胺染料”有毒有害化学元素服装并销售至多家学校作为校服的事件被媒体曝光。之所以“有毒校服”事件被人们广为关注,是因为这类事件不仅关系到孩子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发展建设。随着事件的逐渐核实清楚,相关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在这里我们暂不讨论责任人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单从民事责任方面来分析产品责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对产品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为消费者维权从法律层面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意义上 “产品”的定义,也就是说什么样的“产品”才满足产品侵权责任的规范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从这一规定可看出能够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即以营利为目的而将产品转移于他人的;第二,必须是已投入流通的产品。从以上二点看,有毒校服无疑应属产品范畴,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据此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我们再看“缺陷”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产品缺陷有两方面含义:第一,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第二,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条件,无缺陷无责任。因此,有毒服装,作为一种产品,因其具有法律上规定的“缺陷”,一旦造成损害能够引起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消费者受到损害与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
再次,我们来看一下产品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也就是说消费者维权可向谁提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产品责任赔偿义务主体主要为两类:一是生产者,一是销售者。赔偿义务主体是与缺陷的来源直接相关联的,也就是说,是谁造成了产品的缺陷,从而导致危害的产生,谁就具有相应的赔偿义务。
最后,我们对如何提出赔偿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分析,这也是我们了解产品侵权责任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产品侵权责任,消费者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具有选择性,不管选择谁,都负有同样的赔偿义务。第四十三条还根据缺陷的来源,进一步明确了赔偿义务主体: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如果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或销售者一方造成,而且某一方向消费者赔偿之后,均有权向造成产品缺陷的另一方进行追偿。另外,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还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是一种法定的追偿权,并因此而明确了产品责任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使得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承担者最终难逃其责,承担起本该自己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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