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现象的发生,多半是业主对交纳物业费存在误区。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很广泛,例如,小区安保、夜晚照明、垃圾回收处理、小区卫生清扫、小区公用设施维护与保养等,业主不能因物业公司提供的某一项服务未达到其理想的效果就拒绝交纳物业费。近日,民一庭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某物业公司将小区某车库业主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补交5年的物业费并给付滞纳金。法官在送达时了解到双方的立场,物业公司起诉的目的只想收取物业费,滞纳金的诉请可以放弃。而杨某称其已对小区拍照证明该小区内夜晚照明灯故障,小区没有警卫,物业公司未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对于该业主对交纳物业费存在的误区,法官向其耐心地讲解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告知他如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未达到标准,可要求其降低物业费,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该业主表示如果物业公司同意降低相应的物业费,同意交纳物业费,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业主最终交纳了其拖欠了5年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