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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

发布时间:2013-03-18 15:33:15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可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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