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已经50多岁,是某企业的职工,在该企业已经工作十余年,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知道自己快到退休年龄了,因此与企业多次协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一直没有结果。王某无奈,一纸诉状,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企业赔偿损失100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于该案劳动仲裁是否是前置程序、当事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发生歧义,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赔偿损失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勿庸置疑,该案当事人不必经劳动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前,有很多因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由于保险金计算方法是个很专业、很复杂的问题,必须由专业人士进行计算,所以对于社会保险金数额的计算一直是困扰法官的一大问题,也经常出现同类案件有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向国家交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用以维护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在交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是平等关系,而民事法律调解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基于上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即是主要解决该问题,应理解为只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社会保险无法补办而造成损失的请求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其他要求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即劳动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而是应该由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处理,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同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只有当事人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该案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有不妥之处,敬请同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