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和郑某结婚时郑某已经有四个孩子,婚后六年郑某去世,郑某的小儿子郑嘉一直与景某共同生活多年,后来郑嘉也结婚了,没几年又离了婚,仍然与继母景某共同生活并照顾她。一晃几年过去,郑嘉快四十了,又有了一个心仪的女子要与其结婚,郑嘉希望继母能搬出房屋给其结婚,房子是郑嘉在十年前买的,登记在郑嘉名下。景某要求郑嘉给其买栋房子才同意离开,郑嘉不同意,于是景某将郑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郑嘉名下的房子,认为郑嘉是用以前卖了老房子的钱买的。经法院审理查明,以前的老房子是郑某单位的公房,郑某死后郑嘉交的私房改制款,十一年前以七万元将老房子给卖了,一年后又买了现在的房子并登记在郑嘉名下,且郑嘉认可该七万元房款仍然在其管理下。由于景某起诉的房子并非是郑某的遗产不存在分割的问题,最终驳回了景某的诉讼请求。景某的诉讼方向是错误的,景某可以起诉要求分割七万元房款而非要求分割郑嘉名下的房产。虽然案件是判完了,但是双方的纠纷确没有真正解决,事后主审法官为双方再次调解,郑嘉同意将七万元房款全部给景某,景某表示非常感谢法官的调解才能把事情真正的了结,自己也不需要再缠于诉讼了。
其实不是案件判出去了,事情就结束了,当事人的纠纷没有最终解决,他们仍然会再次诉讼或者有些激进的会去信访,多做些调解工作,虽然会增加些工作量,但是看到真正的帮助他们解决了问题,化解了矛盾,听到他们的感激之声,所有的辛苦也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