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法院如何审理一审民事、经济、知产案件?
  1、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在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被告答辩举证后,合议庭认为可以开庭审理的,应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7、开庭审理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十五、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十七、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
  l、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