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3-03-22 09:29:08
一、行为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受理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公务员任免、奖惩等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对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法定最终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实行为、公务员管理行为、法定最终裁行为,不属于一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特定条件下,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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