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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运用行政协调和解机制化解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3-03-25 09:16:49


  鸡冠区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协调解决一起因工伤引发的劳动行政确认案,原告王某得到赔偿款22,000元,使这起走了漫漫4年长路的诉讼案件,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某于2009年4月22日驾驶货车往某市运煤时因刹车失灵与同单位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事后,王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不承认王某是其单位职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后,煤炭销售公司不服向鸡西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双方的工伤争议问题由鸡西市人民政府、滴道区人民法院、鸡冠区人民法院先后受理四次,双方当事人为打官司都感到疲惫不堪。办案人通过审理注意到此案在行政复议期间,双方当事人曾经达成过经济补偿协议,但事后用人单位反悔。从案件事实来看,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王某为另一单位职工不妥。为此,办案人以案件的事实和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分别耐心做煤炭销售公司和王某的工作,经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最终煤炭销售公司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撤回起诉。

  这起纠纷的解决真实地印证了人民法院要注重运用协调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以和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避免了涉访缠诉,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给予实质性解决,使人民满意,最大限度实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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