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是少年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而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受理范围是审理未成年犯罪的前期核心问题。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经过近二十五年的不断改革和实践,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受案方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在少年法庭会议精神确明确了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因为少年法庭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围混乱的现象,但因国家对未成年人立法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至使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保护等方面进一步扩大,故在其运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当扩大受案范围有利于强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果,但却不能缺乏实际考察而全盘皆收。而未成年人案件的总体数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爱心和财力,其工作量很难以审理案件的数量来衡量。因此,与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难以摆脱浪费人力、物力、做与审判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诸多质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少年庭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少年法庭会议精神特制定了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其内容是根据省法院98年少年法庭会议精神确定的审理包括本院在内的其它六城区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分案起诉至同一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制定受案范围就会使其起到规范化作用。少年法庭将一如既往地认真研讨、虚心学习和借鉴其他法院少年法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巩固工作成果,提高工作质量,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