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接受鉴定委托后,依据其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对待证事实作出结论性意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用了四个法条对鉴定问题作出相关规定。鉴定是民事诉讼的一种证据方法,通过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的查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七十六条是关于鉴定程序的启动和鉴定人选任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七十七条规定对鉴定后得出的意见,鉴定人应当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书。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即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民诉法关于鉴定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