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3-04-01 13:23:17
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行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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