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源于罗马法,是罗马法构造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之一。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的重要标志。它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和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物权和债权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其绝对性和对物的支配性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这种绝对性、支配性和排他性,必须确保其完全的实现,才能够实现物权法的目的。
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封建制物权的主要特征,是物权制度与身份制度相结合,所有者将其所有的物准许他人为之用益或者生产,所有人与利用人之间即产生相应的身份关系,所以,旧物权制度必须加以整理,使物权脱离身份的支配,成为纯然的财产权,即所谓自由的所有权。
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4、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