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二、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三、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四、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五、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