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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常见具体情形有哪些(二)

发布时间:2015-04-23 22:28:13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七、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八、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九、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十一、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十二、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十三、劳动争议诉讼中,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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