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以下要求:
一、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四、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