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当事人崔海超来到鸡冠区法院立案庭窗口要求立案,经立案庭接待人员了解,原告崔海超与被告裴绍亮的儿子系好朋友,被告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万元,无息,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如发生争议可向鸡冠区人民法院起诉。借款到期后,原告找到被告进行商议还款事项,被告以经济困难,现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故原告到鸡冠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民事诉讼。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立案庭马庭长立即安排办案人,找到了被告人裴绍亮,对此案进行庭前调解。立案庭办案人对被告裴绍亮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将此案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经过办案人的努力,双方当事人就此案达成了调解协议,立案庭当天即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双方当事人对此案的处理均表示满意,对立案庭化解双方的矛盾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