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法院在审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发回重审案件时,合议庭成员的共同努力,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化解了尖锐的矛盾,为社会和谐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12年6月23日早4时10分许,高某驾驶黑GHXXXX号出租车行驶至肇事地点,在超越同方向车辆与相对方向来会车时,将道东侧被害人侯某某撞倒,造成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肇事车辆车主俞某某在国外工作,委托其前夫将黑GHXXXX号出租车交给高某的父亲高某某经营,高某某按期将约定的包车钱交给俞某某的女儿。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某无责任。俞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侯某某的妻子陈某某、长子侯某某、次子侯某某、长女侯某、次女侯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高某、高某某、俞某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处理丧事误工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238 658.97元。该案经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俞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部分需进一步查清,故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审监庭收到该案后,审判长立即组织合议庭成员对该案进行庭前集体阅卷及案情分析,合议庭成员均认为,此案系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尤其是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十分激动,若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很有可能在开庭时,怒目相斥、谩骂连连,甚至大打出手。为了避免开庭时出现以上状况,审判长亲自组织送达,在分别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材料时,就对当事人做好安抚工作。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整个庭审过程秩序井然,并按合法程序圆满结束。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辩论时虽有些言语过激,但还是在审判长的规劝及引导下,控制住了各自情绪,经休庭后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分别对其进行调解指导,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可行的调解意向,确定了最终的调解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