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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如何进行

发布时间:2013-04-17 09:14:48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其与证据保全具有相类似之处。因此,证据保全的程序,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一、法院在诉讼中采取证据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证据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证据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证据保全。

  二、证据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三、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证据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当事人对证据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另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其中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还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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