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类: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鸡冠执字第345号
基本案情:王某与良某债权纠纷一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鸡冠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良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王某工程款98000元人民币。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良某不但不履行义务,反而将住宅楼房卖给他人,并携款逃往外地,停止使用原来的联系电话,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处理结果:经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执行人良某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采取转移、隐匿财产和停用手机号码并躲藏到外地的方式,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进行网上追逃,良某知道案件已被移送到公安部门后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将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一次性付清,并承担罚款1,0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