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的调解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中华民族自古就有赡养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却日益增多,因赡养费纠纷而诉讼至法院的案件屡见不鲜,有关社会管理部门应加以重视疏导,防范这类纠纷传染式的蔓延发展,维护稳定和谐的农村社会生产秩序。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近日,我有幸参加了鸡冠区法院红星法庭关于红星乡某村王某与其子女赡养费纠纷一案的调解。王某今年已80有余,共有5子2女,其中老四、老五为儿子。起初王某与老五一家共同生活,根据传统习俗老人在谁家养老就会把自己的家产留给谁,然而在老五家居住不长时间王某就以与儿媳不和为由转而在小女儿家居住,一住就是二十年。王某仅有的家产也就是几亩土地,也一直由老五耕种管理,现在王某要求几位子女拿出赡养费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老五同意给付相应的赡养费,但认为父亲要求的费用过高,自己无能力负担。其他子女有的以老人的家产全给了老五为由拒绝承担父亲的赡养费,还有的以家庭困难、身体有病为由,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费用。调解现场,老人与子女间发生了激烈争吵,双方对立情绪日益严重,大有矛盾加深之势,最后我们合议庭所有成员与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明利弊关系,摆事实,讲道理,双方同意按照两个方案来商议解决问题:一是老五把父亲接回家中安度晚年,对老人要精心照顾;二是根据子女们现实生活状况分别给付父亲相应的养老费,让父亲到敬老院生活。几位当事人答应回家之后再与自己家人好好商量一下,采用都认可的方案来解决父亲的养老问题。
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可能仅是目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一起个案,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深远的。在处理农村养老问题过程中,还应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新型养老方式,根据家庭情况来采取合理的赡养方式,逐步改变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在乡村广泛宣传新型的养老方式,在必要时可以搞一些示范,使农民切实感受到在赡养老人过程中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一上午的调解工作,我也深刻体会到了法院工作的辛苦与复杂,法院工作深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爱戴,为群众解决相关的实际困难,为百姓排忧解难。感受到了法院在司法为民工作上取得的成效,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他们的高质量、高效率、高负荷工作,对他们的工作精神表示非常钦佩与赞叹。同时我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的调解工作也得到他们的认可,使他们感觉到我的工作及思想出发点与他们保持一致,切身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感受。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公正,便民服务。作为“编外法官”,我真的是从心里很喜欢人民陪审员这份工作,从陪审经历中的收获的财富将使我受益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