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发布时间:2013-04-23 08:27:28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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