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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请执行高某、丽某债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4-13 08:33:13


  案例分类:规避执行

  执行法院:鸡冠区法院

  案    号:(2010)鸡冠执字第350号

  基本案情:王某与高某、丽某债权纠纷一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鸡冠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某、丽某给付王某欠款10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2010年4月29日,王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车、有房、有车库,在法院将上述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的姐姐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车查封错误、被执行人的朋友提出执行异议称:车库和房屋已转卖他人,并拿出“协议”。后经裁决庭裁决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法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汽车、车库、住宅楼进行了委托评估拍卖。汽车、车库均交付给买受人,被执行人为拖延交付时间,案外人(后查是被执行人的三姨)向我院提出异议称:我有租赁协议,我有租赁权。后经我院裁决庭裁决也驳回了执行异议。法院强迁公告早已超期,二被执行人为了对抗执行,将年迈并患有重病的老人搬入住宅楼内居住。还扬言要将住宅楼(包含拍卖内)的附属设施破坏性拆毁,在事态非常严峻的情况下,法院制定了强迁预案,限被执行人三日内迁出,否则,依法强制执行。在法院准备强迁的时候,被执行人找到毛律师,委托毛律师到法院了解该执行案件全部程序。

  处理结果:法院执行人员将案件的全部程序向毛律师介绍后,毛律师表示法院程序合法,但请求法院三日后不要强迁,由其进一步耐心的作好被执行人的疏导工作。让被执行人自动迁出履行。法院允许了毛律师的请求。毛律师能否作好被执行人的疏导工作,法院并未抱有太大的希望。三日后,法院执行人员与毛律师再次联系,毛律师表示法院可以派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被执行人自动搬迁。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到场后,被执行人已开始准备搬迁,两日后在执行人员在场监督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自动迁出了房屋,法院将房屋完好的交给了买受人,避免了一场有可能发生的暴力抗法案件。顺利圆满的执行了房屋,达到了和谐司法的目的。

  点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想尽办法对抗,防碍执行是现实执行案件中存在的普遍现象,轻者找人帮忙规避、逃避、防碍执行,对执行提出异议,重者暴力对抗,利用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对抗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它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将银行巨额资金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已构成拒执罪。本案中,被执行人虽有过激表示,但经其委托律师的讲解劝导下没有以身试法,并主动履行了义务,我院未对其按规避执行的刑事责任进行处理。尽量达到和谐司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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