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有以下不同:
一是具有暂定性。采取保全是为了保证日后生效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但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未必胜诉,因此保全裁定可以撤销,或者经过一段时间会自然失效,不具有既判力。
二是简易性。法院需要迅速作出裁定,禁止当事人实施侵害行为,时间上的紧急性决定了法院审理保全案件的程序较为简单。
三是密行性。保全裁定往往只需要依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即可作出,无需通知债务人,并且可以在向债务人送达保全裁定的同时执行,以达到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等目的。
根据申请保全的时间不同,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中保全和诉讼前保全。